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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8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臧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臧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50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9537X。负责人:易中。被告:臧文,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臧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9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小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