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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4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玲玲与乐清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玲,乐清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4457号原告:张玲玲,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胡乐静,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8247068171XL),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清远路338号。法定代表人:陈余钿。委托代理人:王绍础、黄漫超,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玲与被告乐清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张玲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婉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包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