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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洋,孙正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海洋,男,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日照市。被执行人:孙正约,男,汉族,1964年10月30日出生,住日照市。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洋、孙正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鲁1102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海洋、孙正约至今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海洋、孙正约名下登记有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海洋名下的鲁L×××××号牌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孙正约名下的鲁L×××××号牌车、鲁L×××××号牌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月日至年月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江××××年××月××日书记员  谭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