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新环、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邓新环,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申4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新环,女,汉族,1961年2月10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法定代表人吴应威,该局局长。邓新环因诉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行终2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新环不服一、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二审中申请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二审不予准许,其认定相关事实程序违法。根据脚手架及围墙的高度、许红军站在脚手架上施工等现场情况,申请人捣砖不可能砸到许红军头上。请求立案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本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对在场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否需要在场人员出庭作证,可由司法机关进行裁量,二审根据在场人员所叙述的内容等情况,不通知在场人员出庭作证,并不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现场勘查,依据公安机关在处理前对现场所丈量的数据及询问笔录等,本案可以认定因邓新环捣砖造成许红军受伤害的事实,考虑到邓新环本人没有伤害的故意,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据此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邓新环关于“捣砖不可能砸到许红军头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一、二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新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松审 判 员 张XX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玄晟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