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齐以显与被执行人孟祥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以显,孟祥奇,朱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63号申请人齐以显,男,生于1975年5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孟祥奇,男,生于1967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朱营东,男,生于1974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齐以显与被执行人孟祥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祥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双方和解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26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冀新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