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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韦某忠、蓝某锋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忠,蓝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韦某忠,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被执行人:蓝某锋,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西林县。本申请执行人韦某忠与被执行人蓝某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141号案件中,向��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执14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在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陆春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