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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旻俊与义乌市中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旻俊,义乌市中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334号原告:陈旻俊,男,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雯婧、何潇,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中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义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根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财云,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旻俊诉被告义乌市中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旻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作出判决之前,原告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旻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旻俊负担。审判员  吴红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俊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