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雷与孙长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雷,孙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王雷,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长胜,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雷与被执行人孙长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5日司法扣划被执行人孙长胜银行存款3,600.00元整,被执行人孙长胜于2017年7月3日给付申请人王雷40,000.00元整,余款申请人王雷放弃,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纯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