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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唐嘉与胡斌、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嘉,胡斌,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嘉,女,汉族,生于1985年1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岗,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斌,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浚俨,四川悦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华,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泉,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嘉因与被上诉人胡斌、原审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5)涪民初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嘉于2017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嘉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其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唐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刘立冬审判员 马翰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