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巨某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某,王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405号原告:巨某,女,199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巨某1(系巨某父亲),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某,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巨某诉被告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43元,减半收取计1521.5元,由原告巨某负担。审判员 孙睿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余 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