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6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靳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靳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民初6973号原告: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A座18、19层。法定代表人:周舰,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李羿霏,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靳峰,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李平,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幸福航空公司)与被告靳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靳峰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16]第651号裁决,幸福航空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幸福航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羿霏,被告靳峰的委托代理人李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幸福航空公司诉称,其未收到被告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要求的书面解除通知,被告的解除行为不成立。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未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本案系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除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等一般规范外,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5]13号文转发的民航人发[2005]104号文的处理原则和规定。基于飞行员岗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以及该岗位所需的特殊培训需求,双方还签有《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被告在原告处的最低服务期为20年,现被告在原告处仅仅工作了不到3年时间。被告的合同解除行为不成立,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存续,原告无须为被告办理相关手续。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技术档案、飞行执照关系、体检鉴定档案、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空勤登记证复印件等的转移手续,以及出具离职空勤人员安保评价和收回原登机证证明函等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被告入职后,原告花费巨额费用和时间精力对被告进行飞行技能培训,已将被告培养为机长,国产民机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支持,被告离职也是国产民机发展的巨大损失。故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存续、尚未解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2、原告无须为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无须为被告办理人事档案、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3、原告无须为被告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技术档案、飞行执照关系、体检鉴定档案、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空勤登机证复印机的转移手续,无须为被告出具安保评价和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靳峰辩称,其依据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效,无需征得原告同意。被告以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原告邮寄送达辞职信的方式,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原告以收到上述辞职信,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6年11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为被告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属于其法定义务,应当予以履行。另外,鉴于飞行员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对于飞行员辞职后和入职新单位,需要转移的档案除上述常规档案外,中国民用航空局还特别规定包括有:“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的复印机、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其中,对于空勤登机证由原单位收回并报制作单位及时注销、销毁,由原单位出具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这类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需由原用人单位办理转移及出具相应手续,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为被告办理以上档案转移手续及出具向相关证明,保障被告作为从事飞行驾驶工作这一特殊职业的劳动者能享受再就业的权利。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自2016年11月14日已经依法解除,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2、原告为被告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3、原告为被告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驾驶员记录簿)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空勤登机证复印件等的转移手续。4、原告为被告出具离职空勤人员安保评价和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原告幸福航空公司与被告靳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条件成立时止,被告从事飞机驾驶工作。并约定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请求、要求、同意及其它通讯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方式送达,须交付至以下地址,至原告:西安市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A座18-19层。2016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上述地址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相关档案的移交手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收到该邮件。另查明,被告的人事档案在原告人力资源部,飞行档案在标准训练部。被告的飞行执照关系、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亦在原告处。被告未在原告处办理离职手续。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辞职信、特款专递详单、市劳人仲案字[2016]第651号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收到该邮件,本院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1月14日解除。因法律已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于原告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11月14日解除,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特殊规定,飞行员辞职后和入职新用人单位时,需要转移的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包括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另空勤登机证由原单位收回并报制作单位及时注销、销毁,由原单位出具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故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原告有义务为被告办理或协助办理上述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转移手续。故对被告请求原告为其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驾驶员记录簿)、飞行执照关系、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空勤登机证复印件等的转移手续,及为其出具离职空勤人员安保评价和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具体的转移时间、方式及流程应按照民航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靳峰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1月14日解除。二、原告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被告靳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三、原告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被告靳峰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四、原告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民航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为被告靳峰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驾驶员记录簿)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空勤登机证复印件等的转移手续。五、原告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被告靳峰出具安保评价及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娜人民陪审员 崔 怡人民陪审员 郭军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璐打印:扈艳红校对:徐楠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