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云敬、钟成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敬,钟成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云敬,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汤阴县,被执行人:钟成宝,男,1989年8月9日出生,畲族,户籍地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敬和被执行人钟成宝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云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成宝偿还本金39561.8元。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钟成宝全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原执行法院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举证被执行人钟成宝名下有一车牌号为闽J×××××的车辆,本院前往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查封手续,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告知本院该车系普通摩托车,无法办理车辆查封手续,本院亦无法实际控制并处置该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无股权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动产。现本案审限届满,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