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邱宽民与艾伟杰、艾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宽民,艾伟杰,艾腾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502号原告:邱宽民,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艾伟杰,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艾腾祥,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住惠安县。原告邱宽民与被告艾伟杰、艾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邱宽民负担。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清艺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