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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4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邱宽民与艾伟杰、艾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宽民,艾伟杰,艾腾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502号原告:邱宽民,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艾伟杰,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艾腾祥,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住惠安县。原告邱宽民与被告艾伟杰、艾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邱宽民负担。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清艺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