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5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王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5民初5083号原告郑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秋,原告包工包料给被告建了三间楼板平房及院墙大门,双方约定总造价71500元。房屋建好后,被告支付20000元,下欠51500元,由被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支,并口头承诺年底付清。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建房款5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据一支,证明2016年12月7日,被告欠原告建房款51500元。被告王某某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和书面答辩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被告王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向法庭提交其否认原告所诉事实的证据和答辩材料,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即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默认,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秋,原告包工包料给被告建了三间楼板平房及院墙大门,双方约定总造价为71500元。房屋建好后,被告支付20000元,下欠51500元,由被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欠其建房款未还之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所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原告之款久拖不还,其行为显属不当,应承担偿还欠款之民事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郑某某欠款5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贺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