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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丁某某、陈某某诉祁连某某公司、韩某某、马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陈某某,祁连某某公司,韩某某,马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执76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系浙江省三门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系浙江省天台县人。被执行人祁连某某公司,住所地祁连县。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撒拉族,系青海省循化县人。被执行人马丽芹,女,回族,系西宁市人。本院在执行丁某某、陈某某诉祁连某某公司、韩某某、马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给付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祁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现海审判员  马伯文审判员  李永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邵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