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丁某某、陈某某诉祁连某某公司、韩某某、马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陈某某,祁连某某公司,韩某某,马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执76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系浙江省三门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系浙江省天台县人。被执行人祁连某某公司,住所地祁连县。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撒拉族,系青海省循化县人。被执行人马丽芹,女,回族,系西宁市人。本院在执行丁某某、陈某某诉祁连某某公司、韩某某、马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给付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祁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现海审判员 马伯文审判员 李永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邵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