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长山、李少先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长山,李少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23号申请执行人:冯长山,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执行人:李少先,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冯长山与李少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3民初4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少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冯长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少先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冯长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少先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冯长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艳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