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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执3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亲芳、陈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亲芳,陈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3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亲芳。被执行人:陈炎。本院在执行陈亲芳与陈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民初8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627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2月6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工商、不动产登记信息;同年2月23日查明被执行人仅60余元银行存款;同年3月3日经桐乡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3月28日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嗣后,本院多次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2017年4月17日,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7年5月28日,本院赴被执行人户籍地执行,因其未在家而无果。同年6月1日,被执行人经集中执行传唤到案;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分期履行;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10000.00元。同日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人民 陪 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沈 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