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15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何业云、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业云,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5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何业云,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工业园(滁州市春洲木业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70766591(1-1)。负责人:郑翔林,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花园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14938092-9。法定代表人:郑翔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滁宁路东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56067339-3。法定代表人:查富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业云与被执行人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17186.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