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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宇顺与上海市中西创新修学院、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宇顺,上海市中西创新修学院,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朱宇顺,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上海市中西创新修学院,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金扣干。被执行人: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金扣干。申请人朱宇顺与被执行人上海市中西创新修学院、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268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市中西创新修学院、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支付人民币XXXXXX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市中西创新修学院、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目前名下无存款、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市中西创新修学院、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我院轮候冻结,名下车辆、房产已被我院轮候查封且我院已向相关法院要求参与分配。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170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伟平审 判 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马根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潘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