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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3财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郑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财保字第67号申请人杨某某,女,汉族,1976年4月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申请人郑某某,女,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申请人杨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某某价值30万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郑某某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将担保人王亚丽房产证号为许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连 芳审判员 宋坤峰审判员 张怀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孔达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