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02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2429王巧珍与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珍,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429号原告:王巧珍,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红霞,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801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1A1601。法定代表人:丁建峰,董事长。原告王巧珍与被告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尹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