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史振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7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宋某被告人姓名史振华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胡集乡前科劣迹无强制措施2017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罪名盗窃罪辩护人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犯罪事实2015年8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史振华在本区南汇街道开源路前网新村12幢102-103室阁楼,趁老乡刘某睡着之机,窃取被害人刘某放在床头柜上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4285元。量刑建议公诉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辩护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量刑情节从重无从轻坦白、认罪认罚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振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史振华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285元,返还给被害人刘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天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