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凤会与潘龙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恢112号张凤会、潘龙军:申请执行人张凤会与被执行人潘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珲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2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申请执行费1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潘龙军将位于珲春市环亚山城B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屋以12305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张凤会。由张凤会返还给潘龙军的债权人张文成1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张凤会与被执行人潘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