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君与陈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陈小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788号原告:陈君,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陈小华,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陈君诉被告陈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潘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