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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芜湖市凤鸣湖资产管理委员会、杨开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凤鸣湖资产管理委员会,杨开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凤鸣湖资产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凤鸣湖社区内,组织机构代码34396716-8。法定代表人:温毫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林,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腾腾,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开安,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凤鸣湖资产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杨开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外(帐号余额为1002.23元);未调查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