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浩与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002行初34号原告张浩,男,汉族。被告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负责人赵西,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明,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原告张浩诉被告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张浩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浩撤回对被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浩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 英审 判 员 韩小利人民陪审员 张成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书记员潘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