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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执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俊炎、萍乡市惠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炎,萍乡市惠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执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俊炎,男,195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序体,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萍乡市惠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滨河东路北桥新村,统一信用代码91360300733939111H。法定代表人:李振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振元,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炎与被执行人萍乡市惠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振元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萍民三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萍乡市惠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振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以上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诉讼保全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振元名下坐落在安源区后埠街金典社区楚萍东路8号商业B区,房屋所有权证为萍房权证安字第××号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李俊炎因安源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该房屋,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本院已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安源区人民法院,并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另查封了被执行人萍乡市惠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安源区凤凰街河口下社区八一东路惠兴商贸中心的十四间商铺,因该十四间商铺与整层店铺无法分割,并且存在上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80万的抵押权,申请执行人李俊炎申请本院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萍乡市惠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萍乡市公安局“警察公寓“项目,申请执行人李俊炎已经了解到该项目是萍乡市安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被执行人资质开发,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俊炎提出被执行人李振元对江西浦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5000万元,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向江西浦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李俊炎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李振元所负的到期债务865万元,因江西浦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否认其与被执行人李振元存在债务关系,本院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除此之外,被执行人萍乡市惠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振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炎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葵审 判 员  昌伟代理审判员  叶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