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商派蓝联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派蓝联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21号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宇通路。法定代表人:汤玉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尚刚,男,住,由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鸣钟,男,住,由推荐。被告:上海商派蓝联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桂林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裴大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上海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商派蓝联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奇人民陪审员 任天才人民陪审员 王东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