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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许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91刑初98号公诉机关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住南通开发区春天花园(户籍地为安徽省灵璧县。曾因嫖娼,于2011年3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喜双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至4月21日间,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南通市开发区零点动漫游戏厅内摆放赌博机十四台,设有“老君戏鸟”游戏机(共2台,均为2机位机型,每个机位可独立、正常使用)、“日进斗金”游戏机(共2台,均为2机位机型,每个机位可独立、正常使用)、“水果机”游戏机(共2台,均为1机位机型,每个机位可独立、正常使用)、“锵锵斗地主”游戏机(共3台,均为1机位机型,每个机位可独立、正常使用)、“疯狂斗地主3”游戏机(共1台,为1机位机型,可独立、正常使用),供不特定人员赌博。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为具有选定赔率、以小博大、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另查明,2017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在办理夏某、杨某等人赌博行政处罚案中发现南通市开发区零点动漫游戏厅内有开设赌场的行为,当日被告人许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赌博机及游戏币已被扣押,另公安机关扣押了赌场运营资金及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4252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许某预缴了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赌博机、游戏币物证照片,被告人许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让合同、承包经营合同、账本、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未到庭证人吴某、雷某、夏某、季某、何某、朱某、杨某、贺某的证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报告书,南通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许某的多次供述等在卷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审理期间预缴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均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许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赌博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扣押的赌博机、游戏币予以没收。三、已被扣押的涉案资金425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缪俊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顾梦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