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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苇仁、张安省与黄绍金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苇仁,张安省,黄绍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829号申请执行人:唐苇仁,男,汉族,1973年12月生,住德宏州陇川县。申请执行人:张安省,男,汉族,1981年10月生,住腾冲市。被执行人:黄绍金,男,汉族,1987年11月生,住腾冲市。申请执行人唐苇仁、张安省与被执行人黄绍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经审理作出(2016)云0581民初2415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黄绍金位于腾冲市固东镇新街子(土地证号:腾土国用1996第XXX号)的土地一宗和地上附属物及黄绍金向腾冲市明光镇沙河村委会承包“老虎咬牛处傈僳地基”2372.8亩山林(林权证号:腾林证字2007第XXX号)80%的份额以2214400元抵偿给各申请执行人共同所有,抵偿各申请执行人50%的债务,本案申请执行人唐苇仁、张安省受偿540000元。上述财产抵偿后被执行人黄绍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存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