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6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婷婷与谢美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婷婷,谢美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1701号原告:黄婷婷,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生,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绿,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陈汉寿,男,193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福建省东山县,被告:谢美兰,女,194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东山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阳,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婷婷与被告陈汉寿、谢美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于2016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婷婷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13140元,减半收取计6570元,由黄婷婷负担。审判员  林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进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