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民初7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博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陈俊敏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敏,东莞市博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7457号之一反诉原告:陈俊敏,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反诉被告:东莞市博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莫屋社区致富路18号铺位。法定代表人:蒋天永,职务:总经理。原告东莞市博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俊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7月3日,被告陈俊敏对原告东莞市博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7年7月3日,反诉原告陈俊敏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陈俊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陈俊敏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反诉原告陈俊敏负担,反诉原告陈俊敏已预交。审判员 李 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梦楠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