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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星兴与周喜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星兴,周喜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3131号原告:周星兴,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良,永嘉县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喜乐,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原告周星兴与被告周喜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周星兴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星兴撤诉。本案受理费11554元,减半收取5777元,由原告周星兴负担。审判员  张新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章 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