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星兴与周喜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星兴,周喜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3131号原告:周星兴,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良,永嘉县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喜乐,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原告周星兴与被告周喜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周星兴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星兴撤诉。本案受理费11554元,减半收取5777元,由原告周星兴负担。审判员 张新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章 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