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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嘉兴市诚信润滑油有限公司、桐乡市精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诚信润滑油有限公司,桐乡市精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诚信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二环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02000062072。法定代表人:周凤歧,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利明,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桐乡市精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320国道南侧月河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83000044105。法定代表人:曹国栓。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嘉兴市诚信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桐乡市精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951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要求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人民 陪 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