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段红玲与许泽琳、许有金、包洪美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红玲,许泽琳,许有金,包洪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段红玲,女,1973年7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许泽琳(曾用名曲琳琳),女,汉族,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许有金,男,195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包洪美,女,1963年1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