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梁世荣与周先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世荣,周先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76号申请执行人梁世荣,男,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周先才,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7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梁世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先才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190000元,执行费27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先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先才在筠连县××镇××村×组有一幢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但该房屋的土地性质不便变现处理,被执行人周先才在各银行所开设的银行帐户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此外,被执行人查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梁世荣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先才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梁世荣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昌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