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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民初6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栖霞区洁德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王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栖霞区洁德建材经营部,王建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3民初6222号原告:南京市栖霞区洁德建材经营部,注册号32011360041155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弘阳家居。经营者:陈进。被告:王建成,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原告南京市栖霞区洁德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洁德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王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洁德建材经营部经营者陈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洁德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4900元并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起,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建材,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现款现货。但被告支付3000元货款后再未支付剩余货款,截至2015年12月28日止被告共计欠付原告货款149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王建成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8日,被告王建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陈进材料款壹万肆仟玖佰整(14900),在该欠条落款处并记载有手机号码151××××8299以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另查明,上述欠条中载明的“陈进”即是原告南京市栖霞区洁德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原告当庭陈述,被告是做装潢工程的,其经一位老乡介绍在原告的经营部购买材料,但自2016年6、7月起,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付货款,对方却开始推托还款,最后再不接听原告电话。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洁德经营部主张被告王建成自2015年10月起陆续在其处购买建材,并提交了被告王建成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现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49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就本案而言,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赔偿原告损失。现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前述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该项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建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和提交证据,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栖霞区洁德建材经营部货款14900元并支付利息(以149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3元,由被告王建成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缴纳,本院不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猛人民陪审员  郭礼宝人民陪审员  韦跃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葛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