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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军飞、宁波网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军飞,宁波网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财保47号申请人:王军飞,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明,浙江求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网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中山东路15幢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668476113k。法定代表人:XX巨,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王军飞于2017年7月3日向宁波市奉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奉化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的工程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55000元。2017年7月3日宁波市奉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军飞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奉化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宁波网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5000元。保全限期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骆华波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