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慧与李新锋、武艳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李新锋,武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3号申请执行人:刘慧,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新锋,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艳琳,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慧与被执行人李新锋、武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新锋、武艳琳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6)晋1002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新锋、武艳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审理阶段,本院以(2016)晋1002民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新锋、武艳琳位于临汾市尧都区西关花园8号院人保公司家属院1号楼2单元101室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新锋、武艳琳位于临���市尧都区西关南园8号院1号楼2单元101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毅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张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郝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