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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737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胡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汪霄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可、人民陪审员曾居素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王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汪霄朋审 判 员  徐 可人民陪审员  曾居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罗中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