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737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胡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汪霄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可、人民陪审员曾居素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王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汪霄朋审 判 员 徐 可人民陪审员 曾居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罗中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