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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4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仕建、黄燕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仕建,黄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4执1号申请执行人赵仕建,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黄燕珍,女,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仕建与被执行人黄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黄燕珍系退休干部,每个月有工资3000余元,黄燕珍做还借款计划每月愿意将退休工资2000元存入本院账户作为案款。本院已经将执行得到的24600.00元退给申请人赵仕建。又经查银行、查土地、查车辆、查房产,发现被执行人黄燕珍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仕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燕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文继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3民终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发源审判员  周 扬审判员  黄守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苏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