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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8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剑鹏与缪海强、黄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剑鹏,缪海强,黄伟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8550号原告:徐剑鹏,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缪海强,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黄伟梅,曾用名黄伟玫,女,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徐剑鹏诉被告缪海强、黄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佩坚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剑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海强、黄伟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剑鹏诉称���被告缪海强于2015年5月12日与2015年7月1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及30000元,合计8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并签订借据,并以被告黄伟梅名下的一台粤T×××××号马自达牌小车作为抵押。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缪海强拒不还款。上述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伟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80000元及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今的利息20000元。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收款收据两张;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缪海强、黄伟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被告缪海强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息3000元,于2015年8月前还清。2015年7月1日,被告缪海强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原告借款30000元(注明以粤T×××××号马自达轿车一辆作为抵押),并约定利息1500元,于2015年7月15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缪海强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被告缪海强与被告黄伟梅于1985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2015年6月9日登记离婚,并于2015年6月15日再次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缪海强拖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有收款收据及原告陈述存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缪海强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缪海强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0000元,不违反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的债务发生于被告缪海强与黄伟梅夫妻关系���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在被告缪海强与黄伟梅未举证证明该笔借款是被告缪海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已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为债权人知道的,故本院认定上述债务属被告缪海强与黄伟梅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伟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诉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缪海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徐剑鹏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0000元;二、被告黄伟梅对被告缪海强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徐剑鹏已预交),由被告缪海强、黄伟梅负担(被告缪海强、��伟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徐剑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雷绮婷简培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