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云辉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辉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05刑初17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云辉。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星检公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云辉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国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云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云辉以买手机为名,乘手机柜台销售员不注意之机,多次实施抢夺手机行为,共抢夺9部手机。具体如下:1、2016年7月15日13时许,刘云辉窜至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穿山菜市旁23号银座1-5号市场,采用上述方式,抢夺被害人黎某经营的七星区云帆通讯器材经营中心一部金色OPPOA59手机(经鉴定价值1799元),之后以700元销赃给刘杰,所得赃款已挥霍。2、2016年7月23日21时40分许,刘云辉伙同一个叫“老姨”(在逃,具体姓名不详)的男子窜至桂林市象山区南溪山公园附近中山南路10号资本大厦1层13号中国移动营业厅,采用同样方式,抢夺被害人陈某1经营的象山区卓诺通讯器材经营部一部玫瑰金色OPPOA59手机(经鉴定价值1799元),之后由“老姨”销赃,刘云辉分得400元,赃款已挥霍。3、2016年8月25日18时许,刘云辉窜至桂林市象山区银锭路银锭新城1号楼1层门面世纪联华超市OPPO专柜,采用同样方式,抢夺被害人张某经营的桂林市某某通讯有限公司一部金色OPPOR9m手机(经鉴定价值2499元),之后以1200元销赃给鑫源寄卖行的骆某平(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已挥霍。4、2016年8月27日19时30分许,刘云辉窜至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35号经贸广场1层5号商铺中国联通营业厅内,采用同样方式,抢夺被害人蒋某经营的桂林市某某通讯经营部手机专柜一部金色OPPOR9m手机(经鉴定价值2499元)、一部金色VIVOX7手机(经鉴定价值2498元)。之后刘云辉将一部金色OPPOR9m手机以1000元卖给一个QQ好友,一部金色VIVOX7手机以1200元销赃给鑫源寄卖行的骆某平,所得赃款已挥霍。5、2016年9月1日12时50分许,刘云辉窜至桂林市象山区东安街口1-21号中国电信营业厅,采用同样方式,抢夺被害人陈某2经营的象山区某某通讯器材经营部一部金色OPPOR9m手机(经鉴定价值2499元),之后以1200元销赃给一当铺,所得赃款已挥霍。6、2016年9月11日17时许,刘云辉伙同于某强(另案处理)窜至桂林市七星区施家园桂林市七星恒讯通讯专营店,采用同样方式,抢夺被害人何某经营的七星恒讯通讯专营店一部银色华为G7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1350元),之后于某强以500元销赃给鑫源寄卖行的骆某平,刘云辉分得3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7、2016年9月12日17时20分许,刘云辉窜至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澳洲花园对面56号中国联通营业代理厅,采用同样方式,抢夺被害人贾某经营的桂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一部金色VIVOX6S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2499元),之后以700元销赃给刘家成,所得赃款已挥霍。8、2016年9月16日13时50分许,刘云辉窜至桂林市七星区六合路上边村10号,采用同样方式,抢夺被害人李某经营的OPPO手机专卖店一部金色VIVOX7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2798元),之后以1500元销赃给一当铺,所得赃款已挥霍。2017年6月13日,骆某平赔偿被害人张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017年6月14日,骆某平赔偿被害人蒋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云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夺公民财物,价值202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云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云辉以买手机为名,乘手机柜台销售员不注意之机,多次实施抢夺手机行为。具体如下:1、2016年7月15日13时许,刘云辉窜至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穿山菜市旁23号银座1-5号市场,采用上述方式,抢夺被害人黎某经营的七星区云帆通讯器材经营中心一部金色OPPOA59手机(经鉴定价值1799元),后以700元销赃。2、2016年7月23日21时40分许,刘云辉伙同一个叫“老姨”(在逃,具体姓名不详)的男子窜至桂林市象山区南溪山公园附近中山南路10号资本大厦1层13号中国移动营业厅,采用同样方式,抢夺被害人陈某1经营的象山区卓诺通讯器材经营部一部玫瑰金色OPPOA59手机(经鉴定价值1799元),后由“老姨”销赃,刘云辉分得400元。3、2016年8月25日18时许,刘云辉窜至桂林市象山区银锭路银锭新城1号楼1层门面世纪联华超市OPPO专柜,采用同样方式,抢夺被害人张某经营的桂林市某某通讯有限公司一部金色OPPOR9m手机(经鉴定价值2499元),后以1200元销赃给鑫源寄卖行的骆某平(另案处理)。4、2016年8月27日19时30分许,刘云辉窜至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35号经贸广场1层5号商铺中国联通营业厅内,采用同样方式,抢夺被害人蒋某经营的桂林市某某通讯经营部手机专柜一部金色OPPOR9m手机(经鉴定价值2499元)、一部金色VIVOX7手机(经鉴定价值2498元)。后刘云辉将OPPO手机以1000元销赃给他人,VIVO手机以1200元销赃给骆某平。5、2016年9月1日12时50分许,刘云辉窜至桂林市象山区东安街口1-21号中国电信营业厅,采用同样方式,抢夺被害人陈某2经营的象山区某某通讯器材经营部一部金色OPPOR9m手机(经鉴定价值2499元),后以1200元销赃给一当铺。6、2016年9月11日17时许,刘云辉伙同于某强(另案处理)窜至桂林市七星区施家园被害人何某经营的桂林市七星恒讯通讯专营店,采用同样方式,抢夺一部银色华为G7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1350元),后于某强以500元销赃给骆某平,刘云辉分得3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7、2016年9月12日17时20分许,刘云辉窜至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澳洲花园对面56号中国联通营业代理厅,采用同样方式,抢夺被害人贾某经营的桂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一部金色VIVOX6S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2499元),后以700元销赃。8、2016年9月16日13时50分许,刘云辉窜至桂林市七星区六合路上边村10号,采用同样方式,抢夺被害人李某经营的OPPO手机专卖店一部金色VIVOX7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2798元),后以1500元销赃给一当铺。案发后,骆某平赔偿了被害人张某、蒋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刘云辉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手机销售单,销售出库单,手机盒信息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情况说明,证明,收款收据,谅解书,扣押、发还清单,证人郑某、温某、杨某、秦某、欧某的证言,被害人黎某、陈某1、何某、李某及被害单位桂林市某某通讯有限公司、桂林市某某通信经营部、象山区某某通讯器材经营部、桂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刘云辉及同案人于某强、骆某平的供述,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市价涉认字(2016)10-2、10-3、10-4、10-28、10-69、11-3、11-4、11-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骆某平辨认刘云辉、于某强的笔录及照片,骆某平辨认收赃地点笔录及照片,骆某平指认赃物、寄卖协议的照片,刘云辉、于某强辨认销赃地点笔录及照片,刘云辉、于某强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黎某、何某辨认刘云辉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来源合法,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云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价值202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云辉犯抢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云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云辉退赔被害人黎耀权人民币一千七百九十九元、退赔被害人陈珍人民币一千七百九十九元、退赔象山区某某通讯器材经营部人民币二千四百九十九元、退赔桂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二千四百九十九元、退赔被害人李阳人民币二千七百九十八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覃柳川人民陪审员 郭翔宇人民陪审员 黄晓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严永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