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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5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利春与易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春,易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5695号原告:王利春,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国,浙江元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露,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原告王利春与被告易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利春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利春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利春负担。审 判 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林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