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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珑荣与XX、候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珑荣,XX,候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352号原告:王珑荣,男,汉族,1981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XX,男,汉族,1985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候小艳,女,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珑荣与被告XX、候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秦 海人民陪审员  秦红琼人民陪审员  谭燕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彭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