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珑荣与XX、候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珑荣,XX,候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352号原告:王珑荣,男,汉族,1981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XX,男,汉族,1985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候小艳,女,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珑荣与被告XX、候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秦 海人民陪审员 秦红琼人民陪审员 谭燕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彭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