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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深圳市英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724号之一原告: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81000098380。法定代表人:浦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翩,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英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C座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78582L。法定代表人:姜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圃,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英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以与被告深圳市英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73元,由原告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维璌人民陪审员  瞿元栋人民陪审员  魏月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