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6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田哲与鲁学平、张爱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哲,鲁学平,张爱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973号原告:田哲,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明,邹平法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鲁学平,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业银行员工,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爱玲,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中医院员工,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田哲与被告鲁学平、张爱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田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哲负担。审判员  崔会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逸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