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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10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0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6416170Q,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通园路58号。法定代表人高盘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娄培贞,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一、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支付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685.4万元、窝工损失80万元、货币资本金1293065元,合计人民币18947065元,并支付1685.4万元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685.4万元的范围内有权对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二期工程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施工部分以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882元,由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7985元,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13389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02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18号1-7幢的房产被其他法院首封,本案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18号常国用(2009)第×××号中所确认的面积1791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常他项(2012)第×××号]和2544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常他项(2012)第×××号]等财产(已含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二期工程)在本院(2017)苏0581执668号一案中进行整体处置,尚需时日。经查询,也未发现有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19080962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一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