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美萍与上海胜华汽车驾驶员培训部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萍,甘耀捷,上海胜华汽车驾驶员培训部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1675号原告:朱美萍,女,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素英,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耀捷,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胜华汽车驾驶员培训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陈天舒,董事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美萍与被告甘耀捷、上海胜华汽车驾驶员培训部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朱美萍于2017年6月23日以待后续治疗完成后一并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朱美萍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美萍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重新鉴定费2,23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汪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妙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