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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太和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蔡瑞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瑞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2437号原告:太和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被告:蔡瑞伟,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原告太和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宏远运输公司)与被告蔡瑞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远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瑞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宏远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被告所有的皖K×××××车辆于原被告之间的车辆挂靠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年的管理服务费12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7日,被告将其所有的皖K×××××车辆挂靠在原告名下,并签订了挂靠协议。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缴纳管理服务费,也未对到期应该年审的皖K×××××车进行年审。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挂靠协议的相关约定,构成严重违约。为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蔡瑞伟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7日,蔡瑞伟以其车辆皖K×××××与宏远运输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双方约定:“…四、挂靠期间,乙方(蔡瑞伟)必须按国家和太和县规定的标准及时缴纳相关规费和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养路费、营运费、车船使用税、年审费等),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保险,并依法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上述各项规费和税金以及参保手续均需无条件委托甲方(宏远运输公司)办理。…五、本协议第四条涉及的税费及保险,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或电话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前往甲方办公地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否则视同违约,需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办理车辆停运手续。”宏远运输公司因蔡瑞伟的皖K×××××车长期未年审,不能进行有效管理,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上述车辆挂靠协议。本院认为,宏远运输公司与蔡瑞伟签订车辆挂靠协议。此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蔡瑞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皖K×××××车每年的车辆检验。皖K×××××车长期未年审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关于宏远运输公司提出的要求蔡瑞伟支付管理费的诉讼请求,由于宏远运输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蔡瑞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对于太和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太和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蔡瑞伟签订的关于皖K×××××车的车辆挂靠协议;二、驳回太和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蔡瑞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凡昊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宫清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